執業藥師資格製度暫行規定(doc 6頁)
執業藥師資格製度暫行規定(doc 6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考試
第三章 注冊
第四章 職責
第六章 罰則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藥學技術人員的職業準入控製,確保藥品質量,保障人民用藥的安全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及職業資格製度的有關內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實行執業藥師資格製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製度統一規劃的範圍。
第三條 執業藥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並經注冊登記,在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中執業的藥學技術人員。執業藥師英文譯為:LicensedPharmacist
第四條 凡從事藥品生產、經營、使用的單位均應配備相應的執業藥師,並以此作為開辦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必備條件之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需由執業藥師擔任的崗位作出明確規定並進行檢查。
第五條 人事部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全國執業藥師資格製度的政策製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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