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輕小型起重運輸設備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doc 52頁)
試論輕小型起重運輸設備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doc 52頁)內容簡介
試論輕小型起重運輸設備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目錄:
1、總則
2、工作機構
3、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的基本條件
4、許可程序
4.1、申請和受理
4.2、企業實地核查
4.3、產品抽樣與檢驗
4.4、審定與發證
4.5、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
5、審查要求
5.1、企業生產輕小型起重運輸設備的產品標準及相關標準
5.2、企業生產輕小型起重運輸設備必備的生產設備和檢測設備
5.3、輕小型起重運輸設備出廠檢驗項目
5.4輕小型起重運輸設備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辦法
5.5、輕小型起重運輸設備生產許可證檢驗規則
6、證書和標誌
6.1、證書
6.2、標誌
7、委托加工備案程序
8、監督檢查
9、收費
10、生產許可證工作人員守則
11、附則
試論輕小型起重運輸設備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內容提要:
企業申請列入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無證查處公告的產品時,自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作出生產許可受理決定之日起,企業可以試生產申請取證的產品。企業試生產的產品,必須經承擔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依據本實施細則規定批批檢驗合格(千斤頂、手動葫蘆,每批為同一訂單中同一型號的產品;帶式輸送機,每批為同一訂單中同一型號的每個規格產品),並在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中標明“試製品”後,方可銷售。對國家質檢總局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企業從作出不予許可決定之日起不得繼續試生產該產品。
企業實地核查合格的,審查組根據《輕小型起重運輸設備生產許可證抽樣規則》(見5.5.1)抽封樣品,填寫《輕小型起重運輸設備生產許可證抽樣單》(見5.5.1)一式四份,並告知企業所有承擔該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單及聯係方式,由企業自主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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