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食行業保健食品管理辦法(doc 5頁)
飲食行業保健食品管理辦法(doc 5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審批
第三章 保健食品的生產經營
第四章 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及廣告宣傳
第五章 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 罰 則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保證保健食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下稱《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健食品係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適宜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
第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衛生部)對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說明書實行審批製度。
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審批
第四條 保健食品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經必要的動物和/人群功能試驗,證明其具有明確、穩定的保健作用;
(二)各種原料及其產品必須符合食品衛生要求,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配方的組成及用量必須具有科學依據,具有明確的功效成分。如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明確功效成分,應確定與保健功能有關的主要原料名稱;
(四)標簽、說明書及廣告不得宣傳療效作用。
第五條 凡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經衛生部審查確認。研製者應向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同意後,報衛生部審批。 衛生部對審查合格的保健食品發給《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批準文號為“衛食健字( )第 號”。獲得《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的食品準許使用衛生部規定的保健食品標誌(標誌圖案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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