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製度(doc 9頁)
廣州市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製度(doc 9頁)內容簡介
廣州市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醫療保障體係,滿足不同層次人群的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製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區域內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住院和特殊門診醫療保險(以下統稱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及人員(不含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人員,下同)。
第三條 補充醫療保險製度與基本醫療保險製度相銜接。用人單位、個體經濟組織或靈活就業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以以自願為原則參加補充醫療保險。
第四條 用人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參保單位)參加補充醫療保險,應當以全體在職人員為整體參保;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個人身份參加補充醫療保險。
參保單位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月足額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的繳費標準,以上年度本市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每人每月繳納0.5%。
參保單位或靈活就業人員按照參加社會保險的規定辦理補充醫療保險的參保、停保和人員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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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醫療保障體係,滿足不同層次人群的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製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區域內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住院和特殊門診醫療保險(以下統稱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及人員(不含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人員,下同)。
第三條 補充醫療保險製度與基本醫療保險製度相銜接。用人單位、個體經濟組織或靈活就業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以以自願為原則參加補充醫療保險。
第四條 用人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參保單位)參加補充醫療保險,應當以全體在職人員為整體參保;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個人身份參加補充醫療保險。
參保單位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月足額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的繳費標準,以上年度本市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每人每月繳納0.5%。
參保單位或靈活就業人員按照參加社會保險的規定辦理補充醫療保險的參保、停保和人員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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