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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出口肉類屠宰加工注冊衛生規範(doc 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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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安全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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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出口, 屠宰加工, 注冊, 衛生規範
企業出口肉類屠宰加工注冊衛生規範(doc 7頁)內容簡介

一、依據
二、適用範圍
三、定義
四、一般原則
五、初級生產
六、企業的設計和環境衛生
七、車間及設備設施
八、屠宰加工的衛生控製
九、包裝、儲存、運輸的衛生
十、人員衛生
十一、衛生質量體係的控製和運行

一、依據
本規範根據《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管理規定》,參照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和有關進口國肉類衛生法規、標準製定。
二、適用範圍
2.1本規範適用於出口肉類屠宰、分割、加工、儲存企業。
2.2本規範中的肉類,是指適合人類食用的、家養或野生哺乳動物和禽類肉、肉製品以及可食用的副產品。
三、定義
3.1出口肉類屠宰加工企業: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注冊的屠宰廠、分割廠、加工廠、冷庫及儲存庫。
3.2動物:家養或野生的哺乳動物和禽類。例如,豬、牛、馬、羊、鹿、兔、雞、鴨、鵝、鴿、鴕鳥、火雞等。
3.3屠體:屠宰、放血後未去毛或去皮的完整動物軀體。
3.4胴體:放血、去毛或去皮、去髒和修整後的動物軀幹。3.5無害化處理:將經檢驗確定為不適合人類食用或不符合獸醫衛生要求的動物、屠體、胴體、內髒或動物的其他部分進行高溫、化製、焚燒或深埋等處理的方法或過程。
3.6急宰:在動物發生物理性傷亡或嚴重的生理性和功能性問題後,由獸醫下令進行的宰殺。這種屠宰可以在屠宰廠專設的宰殺間進行。
3.7修整:屠宰加工過程中,逐步把動物分成胴體、其他可食部分和不可食部分的操作。
3.8肉類:安全並適合人類食用的動物的各部分。
3.9肉製品:用肉類為主要原料製成,並能體現肉類特征的產品(罐頭除外)。
3.10肉類衛生:保證肉類安全性、適宜性的所有條件和措施。 3.11食用副產品:除胴體肉以外的肉類。
3.12初級生產:從動物飼養或捕獲、運輸到屠宰前的整個過程。 3.13宰前檢驗:為判定動物是否健康和適合人類食用,在動物宰前進行的檢驗。
3.14宰後檢驗:為判定動物是否健康和適合人類食用,在動物宰後,對其頭、胴體、內髒和動物其他部分進行的檢驗。
3.15衛生標準操作程序(SSOP):企業為了保證肉類衛生要求所製訂的用於控製生產衛生的操作程序。
3.16危害分析和關鍵控製點(HACCP):對肉類安全顯著危害進行識別、評估以及控製的體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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