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介紹(doc 13頁)
平安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介紹(doc 13頁)內容簡介
平安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介紹內容提要: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麵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應為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應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麵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上批注。對因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發生的法律糾紛,保險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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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麵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應為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應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麵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上批注。對因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發生的法律糾紛,保險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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