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對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暫行製度(doc 6頁)
重慶市對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暫行製度(doc 6頁)內容簡介
重慶市對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暫行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了保障我市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集體所有製企業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8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係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等規定,製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曾在我市各級工商行政部門注冊,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經沒有生產經營能力且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城鎮集體所有製企業(以下簡稱未參保集體企業)。
第三條 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月享受生活費補貼(以下簡稱按月享受生活費補貼人員):
(一)經原縣以上勞動部門辦理正式招工錄用手續或有符合國家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原始依據;
(二)2005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
(三)具有本市城鎮戶口。
第四條 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中,2005年12月31日(含)前,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0周歲,且符合參保條件的,應按現行政策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屬於本暫行辦法的實施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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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保障我市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集體所有製企業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8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係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等規定,製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曾在我市各級工商行政部門注冊,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經沒有生產經營能力且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城鎮集體所有製企業(以下簡稱未參保集體企業)。
第三條 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月享受生活費補貼(以下簡稱按月享受生活費補貼人員):
(一)經原縣以上勞動部門辦理正式招工錄用手續或有符合國家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原始依據;
(二)2005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
(三)具有本市城鎮戶口。
第四條 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中,2005年12月31日(含)前,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0周歲,且符合參保條件的,應按現行政策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屬於本暫行辦法的實施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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