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出口罐頭生產注冊衛生規範(doc 21頁)
一、範圍
二、規範性引用文件
三、術語和定義
四、設施
五、原輔材料
六、生產管理
七、容器密封
八、熱力殺菌
九、人員
十、標識、包裝、運輸與儲存
十一、產品質量驗證
十二、記錄
前 言
罐頭食品由於在食品安全性方麵具有較高的風險而一直受到廣泛關注,1994年原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發布了《出口食品廠、庫衛生要求》,同時配套製訂了《出口罐頭加工企業注冊衛生規範》。2002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在《出口食品廠、庫衛生要求》的基礎上修訂並發布了《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管理規定》(第20號令),對罐頭食品等六大類食品生產企業提出了新的要求。
中國加入WTO之後,要求我國與國際貿易有關的法律法規與國際接軌。同時,我國也應當依據國際慣例對境外生產輸往中國的罐頭食品生產企業的安全衛生提出要求,並進行管理。顯然,1995年頒布並實施的《出口罐頭加工企業注冊衛生規範》不能完全滿足這一新的需要。為此,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委托上海檢驗檢疫局和天津檢驗檢疫局主持修訂了以良好操作規範為目標、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的罐頭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規範。
本規範確立了罐頭生產企業良好操作規範的一般原則。
本規範按照GB/T 1《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規定的格式編寫。
本規範的附錄A為規範性附錄;本規範的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
本規範與《出口罐頭加工企業注冊衛生規範》在格式上沒有傳承關係。
本規範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並以此進行管理。
本規範起草單位: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天津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引 言
本規範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20號令《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管理規定》提出的控製要求進行編寫,並作為其配套使用的文件。
為了在WTO框架下最大程度地與國際接軌,本規範參考並引用了CAC/RCP 1 食品衛生總則,以及Annex CAC/RCP 1 HACCP 係統及其應用準則、CAC/RCP 23 低酸及酸化低酸性罐頭食品衛生操作,美國聯邦法規21 CFR Part108、110、113和114中的部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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