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經紀基礎知識說明(doc 8頁)
房地產經紀基礎知識說明(doc 8頁)內容簡介
一、房屋權利申請人
二、何謂總登記
三、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四、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五、轉移登記
六、變更登記
七、他項權利登記
八、注銷登記
九、房屋租金的定義和分類
十、什麼是房屋租賃
十一、房屋租賃政策包含哪幾方麵內容
十二、房屋租賃條件是什麼
十三、房屋租賃合同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十四、租賃期限有多久
一、房屋權利申請人:是指已獲得了房屋並提出房屋登記申請,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二、何謂總登記:也叫靜態登記,是在一定行政區域和一定時間內進行的房屋權屬登記。
總登記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規定的登記期限開始之日30日內發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以下有關事項:總登記的區域、申請的期限(注明起止日期)、申請人應當提交的有關證件(告知登記人應攜帶的證件和有關文件)、受理登記的地點(可以是登記機關所在地或登記機關設立的登記點)、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如登記費用、不登記的責任等)。
三、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以出讓或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人應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申請人應提交批準用地或土地使用合同等證明文件。
四、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初始登記是指新建房屋申請人,或原有但未進行過登記的房屋申請人原始取得所有權而進行的登記。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新建成的房屋和集體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權利人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在開發用地上新建成的房屋登記,權利人應向登記機關提交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土地使用權證書等證明文件;集體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權利人應向登記機關提交用地證明等有關文件。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到登記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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