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征收、房屋拆遷的一般程序(doc 20頁)
集體土地征收、房屋拆遷的一般程序(doc 20頁)內容簡介
集體土地征收、房屋拆遷的一般程序內容提要:
(1)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 其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2008修正):
◆ 縣人民政府1公頃以下;
◆ 地級市人民政府 5公頃以下;
◆ 廣州、深圳市人民政府20公頃以下。
(2)土地征收
---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 基本農田;
◆ 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 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務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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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 其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2008修正):
◆ 縣人民政府1公頃以下;
◆ 地級市人民政府 5公頃以下;
◆ 廣州、深圳市人民政府20公頃以下。
(2)土地征收
---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 基本農田;
◆ 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 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務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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