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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在監護人侵權責任案中訴訟法律地位之探析(doc 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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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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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監護人, 侵權責任, 訴訟法, 法律地位
監護人在監護人侵權責任案中訴訟法律地位之探析(doc 7頁)內容簡介
監護人在監護人侵權責任案中訴訟法律地位之探析內容提要:
原告蔡某(1998年10月生,在校生)因2010年11月22日發生於校園內的人身損害,於2011年4月起訴侵權人也即被告鄧某(1998年11月生,在校生)及所在學校,要求被告鄧某及所在學校賠償相關損失44000元。在起訴狀中,原告僅將被告鄧某之父(以下簡稱鄧父)列為法定訴訟代理人而未列為被告。
審查起訴後,對於鄧父(即被告鄧某的監護人)的訴訟法律地位,有三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所列訴訟當事人合適,雖然原告未列鄧父為當事人,但可在查明事實基礎上,直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被告鄧某的監護人鄧父承擔侵權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參照1990年5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給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監護責任兩個問題的電話答複》(以下簡稱《答複》),列鄧父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第三種意見認為,法院應行使釋明權,由原告申請追加鄧某的監護人(鄧某的父、母)為共同被告。若當事人不申請,則由法院依職權追加鄧某的父、母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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