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公路工程監理管理規定與必備政策法規(pdf 50頁)
企業公路工程監理管理規定與必備政策法規(pdf 50頁)內容簡介
工程監理管理規定與必備政策法規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從業範圍
第三章 申請與許可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五章 罰則
第六章 附則
工程監理管理規定與必備政策法規簡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管理,規範公路、水運建設市場秩序,保證公路、水運工程建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行政許可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監理企業資質,是指監理企業的人員組成、專業配置、測試儀器的配備、財務狀況、管理水平等方麵的綜合能力。
第四條監理企業從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活動,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資質後方可開展相應的監理業務。
第五條交通部負責全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受交通部委托具體負責全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資質等級和從業範圍
第六條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按專業劃分為公路工程和水運工程兩個專業。
公路工程專業監理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三個等級和特殊獨立大橋專項、特殊獨立隧道專項、公路機電工程專項;水運工程專業監理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三個等級和水運機電工程專項。
第七條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應當按照其獲得的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開展監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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