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建築行業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規定(doc 7頁)
濟南市建築行業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規定(doc 7頁)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監理的管理,促進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科學化、專業化,提高工程建設項目的投資效益和建設水平,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的委托,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工程合同,對建設工程進行投資、進度、質量控製和組織協調的技術經濟服務活動。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內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業務,實施建設工程監理管理,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濟南市建設委員會是本市建設工程監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監理工作的統一管理。
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建設監理管理工作。
第五條 下列工程建設項目,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省和市重點工程項目;
(二)使用國外貸款、贈款的工程項目;
(三)工程造價在500萬元以上的交通、市政公用設施項目;
(四)4000平方米以上的工業、民用建築項目;
(五)住宅小區或2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組團項目;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是否實行監理,由建設單位自行決定。
第六條 建設工程監理由依法成立的監理單位承擔,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進行建設工程監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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