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程建設監理條例(doc 9頁)
海南省工程建設監理條例(doc 9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
第三章 監理業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確立和推行工程建設監理製度,確保工程建設質量,促進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的科學化、專業化,提高工程建設的投資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工程建設監理是指由依法設立的工程建設監理單位(以下簡稱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的委托,依據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投資和工期進行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省推行工程建設監理製度。下列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實施監理:
(一)國家和省的重點工程項目;
(二)大中型工業和交通建設項目、大型民用建設項目;
(三)城市大中型基礎設施工程項目;
(四)成片住宅小區工程項目;
(五)利用外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或者國外贈款、捐款、貸款建設的工程項目;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程項目。
第四條 前條所述的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進行施工報建前,應當先委托監理單位,並持監理合同到有管轄權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方可辦理施工報建手續。
第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工程建設監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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