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防治水相關規定(doc 35頁)
煤礦防治水相關規定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及基礎資料
第三章、水文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
第四章、礦井防治水
第五章、井下探放水
第六章、水體下采煤
第七章、露天煤礦防治水
第八章、水害應急救援
第九章、罰則
第十章、附則
煤礦防治水相關規定內容提要: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煤礦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減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礦職工生命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煤礦企業(礦井)、有關單位的防治水工作,適用本規定。
現行煤礦安全規程、規範、標準等有關防治水的內容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防治水工作應當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原則,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綜合治理措施。
第四條 煤礦企業、礦井的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製人,下同)是本單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下同)具體負責防治水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五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按照本單位的水害情況,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
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極複雜的煤礦企業、礦井,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外,還應當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
第六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崗位責任製、水害防治技術管理製度、水害預測預報製度和水害隱患排查治理製度。
第七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編製本單位的防治水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 煤礦企業、礦井的井田範圍內及周邊區域水文地質條件不清楚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況。在水害情況查明前,嚴禁進行采掘活動。
發現礦井有透水征兆時,應當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采掘作業,撤出作業人員到安全地點,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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