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談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要求(doc 8頁)
試談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要求(doc 8頁)內容簡介
試談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要求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規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安全衛生管理,提高食品的安全衛生質量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實施條例、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食品衛生通用規範》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要求。本要求是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在食品安全衛生方麵的一般性原則和規定。
第二條 申請出口備案的食品生產、加工、儲存企業(以下簡稱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依照國家和相關進口國(地區)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衛生標準進行生產、加工、儲存、運輸等,並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一)承擔食品安全的主體責任;
(二)建立和實施以危害分析和預防控製措施為核心的食品安全衛生控製體係,並保證體係有效運行;
(三)保留食品鏈的食品安全信息,保持產品的可追溯性;
(四)配備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衛生質量管理人員;
(五)評估生產過程中存在的人為故意汙染風險及可能的突發問題,建立預防性控製措施,必要時實施食品防護計劃;
(六)建立誠信機製,確保提供的資料和信息真實有效。
第三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建立並有效運行食品安全衛生控製體係,並達到如下要求:
(一)分析產品的來源、預期用途、包裝方式、消費方式及產品工藝流程等信息,識別食品本身和生產加工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采取相應的預防控製措施;對影響食品安全衛生的關鍵工序,應製定明確的操作規程,保證控製有效、及時糾正偏差、持續改進不足,做好記錄;
(二)建立並有效執行原輔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合格供應商評價程序;
(三)建立並有效執行食品加工衛生控製程序,確保加工用水(冰)、食品接觸表麵、加工操作衛生、人員健康衛生、衛生間設施、外來汙染物、蟲害防治、有毒有害物質等處於受控狀態,並記錄;
(四)建立並有效執行產品追溯係統,準確記錄並保持食品鏈相關食品安全信息和批次、標識信息,實現產品追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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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安全衛生管理,提高食品的安全衛生質量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實施條例、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食品衛生通用規範》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要求。本要求是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在食品安全衛生方麵的一般性原則和規定。
第二條 申請出口備案的食品生產、加工、儲存企業(以下簡稱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依照國家和相關進口國(地區)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衛生標準進行生產、加工、儲存、運輸等,並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一)承擔食品安全的主體責任;
(二)建立和實施以危害分析和預防控製措施為核心的食品安全衛生控製體係,並保證體係有效運行;
(三)保留食品鏈的食品安全信息,保持產品的可追溯性;
(四)配備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衛生質量管理人員;
(五)評估生產過程中存在的人為故意汙染風險及可能的突發問題,建立預防性控製措施,必要時實施食品防護計劃;
(六)建立誠信機製,確保提供的資料和信息真實有效。
第三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建立並有效運行食品安全衛生控製體係,並達到如下要求:
(一)分析產品的來源、預期用途、包裝方式、消費方式及產品工藝流程等信息,識別食品本身和生產加工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采取相應的預防控製措施;對影響食品安全衛生的關鍵工序,應製定明確的操作規程,保證控製有效、及時糾正偏差、持續改進不足,做好記錄;
(二)建立並有效執行原輔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合格供應商評價程序;
(三)建立並有效執行食品加工衛生控製程序,確保加工用水(冰)、食品接觸表麵、加工操作衛生、人員健康衛生、衛生間設施、外來汙染物、蟲害防治、有毒有害物質等處於受控狀態,並記錄;
(四)建立並有效執行產品追溯係統,準確記錄並保持食品鏈相關食品安全信息和批次、標識信息,實現產品追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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