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機械部份(DOC 79頁)
主要目錄:
1.範圍
2.規範性引用文件
3.總則
主要內容:
廠內專用機動車輛(電瓶車、鏟車、翻鬥車等)的使用與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a)本部分中的“廠內機動車輛”是指在國家標準GB/T16178《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檢驗技術要求》中所確定的適用車輛,即從事廠(場)內運輸作業的各類機動車輛;
b)場內機動車輛,必須按照規定要求,經所在地區政府相關部門注冊登記,定期檢驗,安裝廠內機動車牌照、安全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c)車輛應由專人駕駛和保養,駕駛人員必須有關部門的專業技術和安全操作考核合格,持有效駕駛證後,方可獨立駕駛。
d)開車前應檢查車輛的製動係統、轉向係統、操縱機構和傳動係統、行駛係統、車身的安全性能;叉車還應檢查升降架、傾斜機構、叉架動作應正常。車輛的製動器、轉向器、喇叭、燈光、雨刷和後視鏡必須保持齊全有效。行駛途中,如製動器、轉向器、喇叭、燈光發生故障或雨雪天雨刷發生故障時,應停車進行修複,未經修複不得繼續駕駛。
e)車輛裝載不得超過銘牌核定荷重。
f)裝載貨物必須均衡平穩,捆紮牢固,車廂側板、後欄板必須關好,拴牢。貨物長度超過後欄板時,不得遮擋號牌、轉向燈、尾燈和製動燈。裝載散狀、粉狀或液態貨物時,不得散落、飛揚或滴漏車外。裝運物件應用繩子紮牢或用木塊墊穩。
g)機動車車廂以外的任何部位或貨運汽車、拖拉機的掛車、起重車、罐車、平板車和輪胎式專用車,翻鬥車、鏟車不得載人。
h)廠內機動車時速按GB4387《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程》執行(消防車、工程搶險車和救護車在執行任務時不受此規定限製)。
i)機動車駕駛員遵守下列規定:車輛行駛時他人不準和駕駛員閑談。起動車輛應先鳴喇叭。遇到路麵狹窄、不平和重車時,要緩慢行駛,車速每小時不準超過5km,空車時不準超過10km。在十字路口交叉轉彎時應減速鳴號靠右行,並做好手勢或預報信號,要注意保持車距,做好刹車準備。停車離開時應切斷電源並鎖好車門。
j)電瓶車充電時應距離明火處5m,並加強通風。
k)鏟車運輸時,鏟架應放低行駛。工作完畢鏟架應收起綁好。
l)停車應停在指定地點或道路有效路麵以外不妨礙交通的地方,不得逆向停車,坡路上停車必須采取防溜車措施。駕駛員離開車時,應拉緊手閘、切斷電路、鎖好車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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