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礦生產管理規定(doc 84頁)
某煤礦生產管理規定(doc 84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某煤礦生產管理規定
為切實搞好我礦的生產管理,明確職責範圍,減少扯皮,不留死角,進行有效地生產組織、控製和協調,達到穩定秩序,疏通環節,提高效率,實現安全、文明、高產高效之目的,特製訂本規定。
第一條:凡屬礦井生產的開拓、開采、巷道準備、維修、機電設備安裝維修工程,供電、排水、壓風、抽風、提升、運輸和“一通三防”各係統的調整及其係統內的設備、設施等的安裝、拆除、更換的施工作業,均應編製和提出計劃,並提交作業規程或措施,由礦統籌安排,任何單位不得擅自作主,進行影響正常生產秩序及各係統正常進行的非正常性施工作業(應急搶險、搶救除外)。
第二條:礦井生產的各期計劃,由技術科、生產科、企管科根據有關規定,組織人員編製。呈報和下達年、季、月生產計劃指標,要結合礦井實際情況,通過礦領導集體研究,礦長負責確定。月度計劃指標,應根據有關勞動定額,結合具體實際情況編製提出,並組織有關人員審議後,由礦長確定。一經確定的年度、季度、月度計劃,由企管科負責編製表冊,及時呈報,發至各有關部門和生產單位。生產月度作業計劃,要在計劃實施前2天下發。
第三條:各單位、部門按照礦下達計劃,要盡快研究製訂出落實完成計劃指標的方案和措施,並做好相應的傳達、布置工作。生產科負責落實礦井產量進尺、工程計劃的生產組織和生產設備、材料、物資供應的安排和布置工作。供應科按計劃負責材料、物資的采購供應。
第四條:礦利用生產平衡會、調度會和工前會形式,調度、平衡生產計劃及指標的落實,主要由生產科向有關單位和部門根據計劃布置具體生產工作。並及時分析、研究、總結旬、月生產組織、計劃指標及有關布置工作的落實情況,彙報和提出下步打算要求。
礦安全生產平衡會每逢1、11、21日召開。上午8:30分安全生產小組成員參加;下午15:00時,全礦所有副區、科級以上幹部參加,政工科負責點名,辦公室做好會議記錄。遲到、早退者要每人罰款10元;無故缺席者罰款20元,並給予通報。
每天生產調度會16:00時開始召開,生產科長主持,調度室主任做好記錄。生產、技術、安全、供應、生產區隊、輔助生產單位的負責人和當日值大班的領導,必須按時到會。單位行政負責人休息或其它原因不能到會者,要指定人員參加,無故不到會者罰款20元,遲到者罰款10元。因未到會而影響工作布置或其單位生產的,應由參加會議者負責。
第五條:各生產、輔助單位及有關部門,必須接受礦計劃性工作指導,按礦領導、生產科和有關會議布置積極組織落實,完成礦和生產科布置下達的生產工作任務及有關指標。在組織生產和施工作業過程中,發現或出現問題,要及時向礦領導及職能部門反映、彙報。否則,影響生產或完不成有關指標,按礦有關規定給予處罰,並責成單位負責人說明情況或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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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礦生產管理規定
為切實搞好我礦的生產管理,明確職責範圍,減少扯皮,不留死角,進行有效地生產組織、控製和協調,達到穩定秩序,疏通環節,提高效率,實現安全、文明、高產高效之目的,特製訂本規定。
第一條:凡屬礦井生產的開拓、開采、巷道準備、維修、機電設備安裝維修工程,供電、排水、壓風、抽風、提升、運輸和“一通三防”各係統的調整及其係統內的設備、設施等的安裝、拆除、更換的施工作業,均應編製和提出計劃,並提交作業規程或措施,由礦統籌安排,任何單位不得擅自作主,進行影響正常生產秩序及各係統正常進行的非正常性施工作業(應急搶險、搶救除外)。
第二條:礦井生產的各期計劃,由技術科、生產科、企管科根據有關規定,組織人員編製。呈報和下達年、季、月生產計劃指標,要結合礦井實際情況,通過礦領導集體研究,礦長負責確定。月度計劃指標,應根據有關勞動定額,結合具體實際情況編製提出,並組織有關人員審議後,由礦長確定。一經確定的年度、季度、月度計劃,由企管科負責編製表冊,及時呈報,發至各有關部門和生產單位。生產月度作業計劃,要在計劃實施前2天下發。
第三條:各單位、部門按照礦下達計劃,要盡快研究製訂出落實完成計劃指標的方案和措施,並做好相應的傳達、布置工作。生產科負責落實礦井產量進尺、工程計劃的生產組織和生產設備、材料、物資供應的安排和布置工作。供應科按計劃負責材料、物資的采購供應。
第四條:礦利用生產平衡會、調度會和工前會形式,調度、平衡生產計劃及指標的落實,主要由生產科向有關單位和部門根據計劃布置具體生產工作。並及時分析、研究、總結旬、月生產組織、計劃指標及有關布置工作的落實情況,彙報和提出下步打算要求。
礦安全生產平衡會每逢1、11、21日召開。上午8:30分安全生產小組成員參加;下午15:00時,全礦所有副區、科級以上幹部參加,政工科負責點名,辦公室做好會議記錄。遲到、早退者要每人罰款10元;無故缺席者罰款20元,並給予通報。
每天生產調度會16:00時開始召開,生產科長主持,調度室主任做好記錄。生產、技術、安全、供應、生產區隊、輔助生產單位的負責人和當日值大班的領導,必須按時到會。單位行政負責人休息或其它原因不能到會者,要指定人員參加,無故不到會者罰款20元,遲到者罰款10元。因未到會而影響工作布置或其單位生產的,應由參加會議者負責。
第五條:各生產、輔助單位及有關部門,必須接受礦計劃性工作指導,按礦領導、生產科和有關會議布置積極組織落實,完成礦和生產科布置下達的生產工作任務及有關指標。在組織生產和施工作業過程中,發現或出現問題,要及時向礦領導及職能部門反映、彙報。否則,影響生產或完不成有關指標,按礦有關規定給予處罰,並責成單位負責人說明情況或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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