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生產能力管理標準範本(doc 36頁)
煤礦生產能力管理標準範本(doc 36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核定煤礦生產能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政策,製定本標準。
第二條 核定煤礦生產能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
和營業執照;
(二)有健全的生產、技術、安全管理機構及必備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完善的生產、技術、安全管理製度;
(四)各生產係統及安全監控係統運轉正常。
第三條 核定煤礦生產能力以萬t/a為計量單位,年工作日采取
330d。
第四條 核定煤礦生產能力應當逐項核定各生產係統(環節)的
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為煤礦綜合生產能力。同時核查采區回采率、煤炭資源可采儲量和服務年限。
井工礦主要核定主井提升係統、副井提升係統、排水係統、供電係統、井下運輸係統、采掘工作麵、通風係統和地麵生產係統的能力。礦井壓風、滅塵、通訊係統和地麵運輸能力、高瓦斯礦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為參考依據,應當滿足核定生產能力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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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核定煤礦生產能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政策,製定本標準。
第二條 核定煤礦生產能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
和營業執照;
(二)有健全的生產、技術、安全管理機構及必備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完善的生產、技術、安全管理製度;
(四)各生產係統及安全監控係統運轉正常。
第三條 核定煤礦生產能力以萬t/a為計量單位,年工作日采取
330d。
第四條 核定煤礦生產能力應當逐項核定各生產係統(環節)的
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為煤礦綜合生產能力。同時核查采區回采率、煤炭資源可采儲量和服務年限。
井工礦主要核定主井提升係統、副井提升係統、排水係統、供電係統、井下運輸係統、采掘工作麵、通風係統和地麵生產係統的能力。礦井壓風、滅塵、通訊係統和地麵運輸能力、高瓦斯礦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為參考依據,應當滿足核定生產能力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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