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營改增指引及操作要點(doc 45頁)
建築業營改增指引及操作要點(doc 45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第一部分:基本規定
一、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麵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2.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二、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一)納稅人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建築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在境內提供建築服務是指建築服務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2、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含本數)的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這兩類納稅人不僅有規模上的區別,更有稅製適用上的區別。從稅製適用而言,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稅率,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而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征收率,其進項稅額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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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基本規定
一、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麵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2.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二、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一)納稅人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建築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在境內提供建築服務是指建築服務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2、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含本數)的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這兩類納稅人不僅有規模上的區別,更有稅製適用上的區別。從稅製適用而言,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稅率,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而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征收率,其進項稅額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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