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燃氣輸配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範本(doc 60頁)
城鎮燃氣輸配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範本(doc 60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1 總 則
1.0.1 為規範城鎮燃氣輸配工程施工及驗收工作,提高技術水平,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確保安全供氣,特製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城鎮燃氣設計壓力不大於4.0MPa 的新建、改建和擴建輸配工程的施工及驗收。
1.0.3 進行城鎮燃氣輸配工程施工的單位,必須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施工資質;進行城鎮燃氣輸配工程監理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監理資質。工程項目必須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施工許可文件後方可開工。
1.0.4承擔燃氣鋼質管道、設備焊接的人員,必須具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操作人員資格證(焊接)焊工合格證書,且在證書的有效期及合格範圍內從事焊接工作。間斷焊接時間超過6個月,再次上崗前應重新考試;承擔其他材質燃氣管道安裝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經考試合格,間斷安裝時間超過6個月,再次上崗前應重新考試和技術評定。當使用的安裝設備發生變化時,應針對該設備操作要求進行專門培訓。
1.0.5 工程施工必須按設計文件進行,如發現施工圖有誤或燃氣設施的設置不能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 50028時,不得自行更改,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提出變更設計要求。修改設計或材料代用應經原設計部門同意。
1.0.6 工程施工所用設備、管道組成件等,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產品標準的規定,且必須具有生產廠質量檢驗部門的產品合格文件。否則不得使用。
1.0.7 在入庫或進入施工現場前,應對管道組成件進行檢查,其材質、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的規定,並按現行的國家產品標準進行外觀檢查;對外觀質量有異議、設計文件或本規範有要求時應進行有關質量檢驗的管材,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1.0.8 參與工程項目的各方在施工過程中,應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文明施工、勞動保護、防火、防爆、環保和文物保護等有關方麵的規定。
1.0.9 城鎮燃氣輸配工程施工及驗收除應遵守本規範外,尚應遵守國家現行有關強製性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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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則
1.0.1 為規範城鎮燃氣輸配工程施工及驗收工作,提高技術水平,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確保安全供氣,特製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城鎮燃氣設計壓力不大於4.0MPa 的新建、改建和擴建輸配工程的施工及驗收。
1.0.3 進行城鎮燃氣輸配工程施工的單位,必須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施工資質;進行城鎮燃氣輸配工程監理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監理資質。工程項目必須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施工許可文件後方可開工。
1.0.4承擔燃氣鋼質管道、設備焊接的人員,必須具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操作人員資格證(焊接)焊工合格證書,且在證書的有效期及合格範圍內從事焊接工作。間斷焊接時間超過6個月,再次上崗前應重新考試;承擔其他材質燃氣管道安裝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經考試合格,間斷安裝時間超過6個月,再次上崗前應重新考試和技術評定。當使用的安裝設備發生變化時,應針對該設備操作要求進行專門培訓。
1.0.5 工程施工必須按設計文件進行,如發現施工圖有誤或燃氣設施的設置不能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 50028時,不得自行更改,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提出變更設計要求。修改設計或材料代用應經原設計部門同意。
1.0.6 工程施工所用設備、管道組成件等,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產品標準的規定,且必須具有生產廠質量檢驗部門的產品合格文件。否則不得使用。
1.0.7 在入庫或進入施工現場前,應對管道組成件進行檢查,其材質、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的規定,並按現行的國家產品標準進行外觀檢查;對外觀質量有異議、設計文件或本規範有要求時應進行有關質量檢驗的管材,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1.0.8 參與工程項目的各方在施工過程中,應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文明施工、勞動保護、防火、防爆、環保和文物保護等有關方麵的規定。
1.0.9 城鎮燃氣輸配工程施工及驗收除應遵守本規範外,尚應遵守國家現行有關強製性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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