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險條款(doc 51頁)
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險條款(doc 51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麵形式。
第二條 16周歲至65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或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約定認可的其他自然人均可作為被保險人。
第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也可作為投保人,其投保的人數必須占團體人員的75%以上,且不低於5人。
第四條 本合同按照下列原則確定受益人:
(一)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1、訂立本合同時,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身故受益人。
2、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並書麵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麵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
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3、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或變更身故受益人。
4、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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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麵形式。
第二條 16周歲至65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或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約定認可的其他自然人均可作為被保險人。
第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也可作為投保人,其投保的人數必須占團體人員的75%以上,且不低於5人。
第四條 本合同按照下列原則確定受益人:
(一)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1、訂立本合同時,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身故受益人。
2、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並書麵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麵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
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3、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或變更身故受益人。
4、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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