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築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範培訓資料(doc 66頁)
民用建築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範培訓資料(doc 66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1 總 則
1.0.1 為了在民用建築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中貫徹執行國家技術經濟政策,合理利用資源和節約能源,保護環境,促進先進技術應用,保證健康舒適的工作和生活環境,製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民用建築的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不適用於有特殊用途、特殊淨化與防護要求的建築物以及臨時性建築物的設計。
1.0.3 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方案,應根據建築物的用途與功能、使用要求、冷熱負荷特點、環境條件以及能源狀況等,結合國家有關安全、節能、環保、衛生等政策、方針,通過經濟技術比較確定。在設計中應優先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
1.0.4 在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中,對有可能造企業管理體傷害的設備及管道,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1.0.5 在供暖、通風與空調係統設計中,應設有設備、管道及配件所必需的安裝、操作和維修的空間,或在建築設計時預留安裝維修用的孔洞。對於大型設備及管道應提供運輸和吊裝的條件或設置運輸通道和起吊設施。
1.0.6 在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中,應根據現有國家抗震設防等級要求,考慮防震或其他防護措施。
1.0.7 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應考慮施工、調試及驗收的要求。當設計對施工、調試及驗收有特殊要求時,應在設計文件中加以說明。
1.0.8 民用建築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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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則
1.0.1 為了在民用建築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中貫徹執行國家技術經濟政策,合理利用資源和節約能源,保護環境,促進先進技術應用,保證健康舒適的工作和生活環境,製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民用建築的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不適用於有特殊用途、特殊淨化與防護要求的建築物以及臨時性建築物的設計。
1.0.3 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方案,應根據建築物的用途與功能、使用要求、冷熱負荷特點、環境條件以及能源狀況等,結合國家有關安全、節能、環保、衛生等政策、方針,通過經濟技術比較確定。在設計中應優先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
1.0.4 在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中,對有可能造企業管理體傷害的設備及管道,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1.0.5 在供暖、通風與空調係統設計中,應設有設備、管道及配件所必需的安裝、操作和維修的空間,或在建築設計時預留安裝維修用的孔洞。對於大型設備及管道應提供運輸和吊裝的條件或設置運輸通道和起吊設施。
1.0.6 在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中,應根據現有國家抗震設防等級要求,考慮防震或其他防護措施。
1.0.7 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應考慮施工、調試及驗收的要求。當設計對施工、調試及驗收有特殊要求時,應在設計文件中加以說明。
1.0.8 民用建築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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