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營養素補充劑申報與審評規定試行》等8個相關規定的通告(doc 28頁)
關於印發《營養素補充劑申報與審評規定試行》等8個相關規定的通告(doc 28頁)內容簡介
營養素補充劑申報與審評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營養素補充劑的審評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營養素補充劑是指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而不以提供能量為目的的產品。其作用是補充膳食供給的不足,預防營養缺乏和降低發生某些慢性退行性疾病的危險性。
第三條 營養素補充劑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僅限於補充維生素和礦物質。維生素和礦物質的種類應當符合《維生素、礦物質種類和用量》的規定。
(二)《維生素、礦物質化合物名單》中的物品可作為營養素補充劑的原料來源;從食物的可食部分提取的維生素和礦物質,不得含有達到作用劑量的其他生物活性物質。
(三)輔料應當僅以滿足產品工藝需要或改善產品色、香、味為目的,並且應當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
(四)適宜人群為企業管理的,其維生素、礦物質的每日推薦攝入量應當符合《維生素、礦物質種類和用量》的規定;適宜人群為孕婦、乳母以及18歲以下人群的,其維生素、礦物質每日推薦攝入量應控製在我國該人群該種營養素推薦攝入量(RNIs或AIs)的1/3~2/3水平。
(五)產品每日推薦攝入的總量應當較小,其主要形式為片劑、膠囊、顆粒劑或口服液。顆粒劑每日食用量不得超過20克,口服液每日食用量不得超過30毫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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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範營養素補充劑的審評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營養素補充劑是指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而不以提供能量為目的的產品。其作用是補充膳食供給的不足,預防營養缺乏和降低發生某些慢性退行性疾病的危險性。
第三條 營養素補充劑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僅限於補充維生素和礦物質。維生素和礦物質的種類應當符合《維生素、礦物質種類和用量》的規定。
(二)《維生素、礦物質化合物名單》中的物品可作為營養素補充劑的原料來源;從食物的可食部分提取的維生素和礦物質,不得含有達到作用劑量的其他生物活性物質。
(三)輔料應當僅以滿足產品工藝需要或改善產品色、香、味為目的,並且應當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
(四)適宜人群為企業管理的,其維生素、礦物質的每日推薦攝入量應當符合《維生素、礦物質種類和用量》的規定;適宜人群為孕婦、乳母以及18歲以下人群的,其維生素、礦物質每日推薦攝入量應控製在我國該人群該種營養素推薦攝入量(RNIs或AIs)的1/3~2/3水平。
(五)產品每日推薦攝入的總量應當較小,其主要形式為片劑、膠囊、顆粒劑或口服液。顆粒劑每日食用量不得超過20克,口服液每日食用量不得超過30毫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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