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doc 7頁)
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doc 7頁)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加強保健食品廣告的審查,規範保健食品廣告審查行為,依據《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412號令)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導和監督保健食品廣告審查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保健食品廣告的審查。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轄區內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發布情況進行監測。
第三條 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申請人必須是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申請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法人、經濟組織或公民作為保健食品廣告的代辦人。
第四條 國產保健食品廣告的發布申請,應當向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持有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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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導和監督保健食品廣告審查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保健食品廣告的審查。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轄區內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發布情況進行監測。
第三條 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申請人必須是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申請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法人、經濟組織或公民作為保健食品廣告的代辦人。
第四條 國產保健食品廣告的發布申請,應當向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持有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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