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樣品試製和試驗現場核查規定試行(doc 10頁)
保健食品樣品試製和試驗現場核查規定試行(doc 10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國產保健食品現場核查內容
第三章 國產保健食品現場核查程序
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申請注冊的保健食品樣品試製和試驗現場核查工作,根據《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保健食品樣品試製/試驗現場核查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規定的核查內容對申請注冊的保健食品的樣品試製/試驗的現場進行核查,並提出核查意見。
試驗現場核查包括安全性毒理學試驗、功能學試驗、功效成分和標誌性成分檢測、衛生學試驗和穩定性試驗等現場的核查。
第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委托,負責對申請注冊的國產保健食品樣品試製和試驗現場進行核查並抽取檢驗用樣品。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申請注冊的進口保健食品生產現場和試驗現場進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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