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監督檢驗規程(doc 27)
電梯監督檢驗規程(doc 27)內容簡介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電梯監督檢驗工作的管理,規範電梯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的行為,提高監督檢驗工作質量,根據《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製定本規程。
第二條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開展電梯的驗收和定期檢驗,必須遵守本規程規定的檢驗內容與檢驗方法。
本規程不適用於液壓電梯、防爆電梯、雜物電梯、自動扶梯和自行人行道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這些設備的監督檢驗規程另行製定。
第三條安裝、大修或改造後擬投入使用的電梯,應當按照本規程對驗收檢驗規定的內容進行檢驗;在用電梯應當按照本規程對定期檢驗規定的內容,每年進行一次檢驗。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後的電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電梯,進行設備大修後,應當按照驗收檢驗的要求進行檢驗。
第四條本規程的技術指標和要求主要引用了《電梯製造與安裝安全規範》(GB7588—1995)和《電梯安裝驗收規範》(GB10060—1993)等國家標準的規定。如上述相關標準被修訂,應以最新標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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