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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認證培訓材料(ppt 167頁)

所屬分類:
質量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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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認證培訓材料(ppt 167頁)內容簡介

計量認證培訓材料目錄:
第一講、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釋義—管理要求部分
第二講、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釋義—技術要求部分
第三講、實驗室計量認證的程序與步驟
第四講、資質認定準備
第五講、分析化學中測量不確定度評定
第六講、實驗室認可與計量認證的概念及其相互關係

 


計量認證培訓材料內容提要:
組織準則原文:
4.1 組織  實驗室應依法設立或注冊,能夠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保證客觀、公正和獨立地從事檢測或校準活動。  
4.1.1 實驗室一般為獨立法人;非獨立法人的實驗室需經法人授權,能獨立承擔第三方公正檢驗,獨立對外行文和開展業務活動,有獨立帳目和獨立核算。  
4.1.2 實驗室應具備固定的工作場所,應具備正確進行檢測和/或校準所需要的並且能夠獨立調配使用的固定、臨時和可移動檢測和/或校準設備設施。
4.1.3 實驗室管理體係應覆蓋其所有場所進行的工作。 
4.1.4 實驗室應有與其從事檢測和/或校準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4.1.5 實驗室及其人員不得與其從事的檢測和/或校準活動以及出具的數據和結果存在利益關係;不得參與任何有損於檢測和/或校準判斷的獨立性和誠信度的活動;不得參與和檢測和/或校準項目或者類似的競爭性項目有關係的產品設計、研製、生產、供應、安裝、使用或者維護活動。  實驗室應有措施確保其人員不受任何來自內外部的不正當的商業、財務和其他方麵的壓力和影響,並防止商業賄賂。
4.1.6 實驗室及其人員對其在檢測和/或校準活動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並有相應措施。  
4.1.7 實驗室應明確其組織和管理結構、在母體組織中的地位,以及質量管理、技術運作和支持服務之間的關係。  
4.1.8 實驗室最高管理者、技術管理者、質量主管及各部門主管應有任命文件,獨立法人實驗室最高管理者應由其上級單位任命;最高管理者和技術管理者的變更需報發證機關或其授權的部門確認。
4.1.9 實驗室應規定對檢測和/或校準質量有影響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員的職責、權力和相互關係。必要時,指定關鍵管理人員的代理人。  
4.1.10 實驗室應由熟悉各項檢測和/或校準方法、程序、目的和結果評價的人員對檢測和/或校準的關鍵環節進行監督。  
4.1.11 實驗室應由技術管理者全麵負責技術運作,並指定一名質量主管,賦予其能夠保證管理體係有效運行的職責和權力。  
4.1.12 對政府下達的指令性檢驗任務,應編製計劃並保質保量按時完成(適用於授權/驗收的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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