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船員教育和培訓質量體係審核實施細則(doc 38頁)
我國船員教育和培訓質量體係審核實施細則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審核機構和審核員的資格與職責
第三章、審核的準備
第四章、審核的實施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六章、附則
我國船員教育和培訓質量體係審核實施細則內容提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船員教育和培訓質量體係的審核工作,確保審核工作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公正、循序和有效地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交通部1997年第13號令)第六章和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即STCW78/95公約)的有關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教育和培訓質量管理規則》的要求,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船員教育和培訓質量體係(以下簡稱“質量體係”)的審核以及相關的審核機構、審核員和被審核單位,包括船上培訓。
第三條 質量體係的審核應達到以下目的:
(一)確定質量體係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和STCW78/95公約的有關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教育和培訓質量管理規則》的基本要求;
(二)確定質量體係能否連續和有效地實現保證船員教育和培訓質量的既定目標;
(三)促進被審核單位的質量體係的有效運行和不斷完善。
第四條 質量體係的審核工作由審核機構負責實施,由有資格的人員組成的審核組獨立進行。審核機構向主管書[關負責。
審核機構和審核人員的資格應符合本細則第二章的規定。
第五條 質量體係審核應以體係的要素和相關部門及主要崗位的審核為中心,並按照質量體係運作的順序進行審核。審核的全過程應符合本細則的規定。
第二章 審核機構和審核員的資格與職責
第六條 審核機構與被審核單位應無隸屬關係和無直接的利益關係,對受審核的質量體係的實施無直接責任。
第七條 審核機構應為獨立的法人單位,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合適當數量的合格的審核員;
(二)配備充分的有關船員教育、培訓、考試、評估、發證和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文件及資料,其中包括相應的電子數據和資料;
(三)具有與被審核單位的船員教育和培訓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和管理職能;
(四)已獲得主管機關允許其開展質量體係審核的授權;
(五)具有良好的管理體係和管理記錄;
(六)具有足夠的資源保證,以實現質量體係審核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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