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doc10
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doc10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環境汙染及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環境保護和經濟建設協調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深圳經濟特區的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生活環境、生態環境的保護和環境汙染及其他公害的防治。 本條例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應將環境保護規劃納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市環境保護規劃由市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市政府批準。 第四條 市政府對特區的環境質量負責。 市政府確定任期內的環境保護責任目標和任務,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執行情況,並向社會公布。 市政府對各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應提出環境保護任務和要求,各區政府每年應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政府報告完成情況。 第五條 各級政府應采取措施,鼓勵環境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環境保護實用技術,發展環境保護產業和綠色產品,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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