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汙染源限期治理管理辦法doc3
深圳市汙染源限期治理管理辦法doc3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規範汙染源限期治理的管理,根據國家和深圳市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有關要求,結合汙染源 監督管理的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深圳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負責監督管理的汙染源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局可對其作 出限期治理決定: (一)排放汙染物不能穩定達到規定的標準:穩定達標排放是指在過去一年不少於5次的排放廢水汙染物正常監測中,達標率大於80%;在過去一年不少於2次的排放廢氣汙染物監測中,各項指標均達到規定的標準或雖發現有超標現象,但在連續采樣監測中達標率大於80%; (二)排放汙染物對環境造成嚴重破壞; (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規定的其它情況。 第三條 對於位於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海濱浴場等重要地區的汙染源,或排放汙染物對環境破壞較嚴重的汙染源,由本局責令其停產治理 。 第四條 限期治理決定程序如下: (一)監測站每年的1月15日前對上年度汙染源監測數據進行清理彙總,報監督處;監督處於1月30前以監測報告為依據,對上年度汙染源達標情況進行清查,列出全年達標率低於80%的汙染源名單; (二)監督處、監理所、東深水源辦等單位對監督管理中發現有嚴重違法行為的汙染源向監督處提出限期治理的建議; (三)監督處對擬限期治理汙染源,聘請有關環保技術專家成立技術專家組,對其汙染防治設施進行現場考察,按《汙染防治設施運行狀況評估規範》進行評估; (四)對汙染防治設施設計不合理、處理能力不足等原因造成超標排汙的,由監督處草擬限期治理決定書;對管理不善導致汙染防治設施運行不正常,由監督處擬定限期整改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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