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doc33
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doc33內容簡介
經1990年6月27日至29日在倫敦召開的締約國第二次會議1992年11月23日至25日在哥本哈根召開的締約國第四次會議調整和修正並經1995年12月5日至7日在維也納召開的締約國第七次會議進一步調整又經1997年9月15日至17日在蒙特利爾召開的締約國第九次會議進一步調整和修正. 請注意《蒙特利爾議定書》的這個版本載有締約國在締約國第九次會議通過的《調整》。《調整》於1998年6月4日生效。 《蒙特利爾議定書》的這個版本還載有締約國在締約國第九次會議上通過的《修正》(“蒙特利爾修正”)。 在付印之日該《修正》還未生效。它將與1999年1月1日隻對那些簽署了該《修正》的締約國生效,條件是, 是《蒙特利爾議定書》締約國的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至少交存了20份批準、接受或核可該《修正》的證書(任何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如果沒有已經或同時向《哥本哈根修正》交存同樣的證書則不得交存這樣的證書)。 《議定書》案文中產生於《蒙特利爾修正》的部分用在案文下劃橫線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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