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樣品試製和試驗現場核查規定(doc 14頁)
保健食品樣品試製和試驗現場核查規定(doc 14頁)內容簡介
保健食品樣品試製和試驗現場核查規定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國產保健食品現場核
第三章 國產保健食品現場核查程序
第四章 附則
保健食品樣品試製和試驗現場核查規定內容提要:
現場核查小組開展核查工作前,應當提前通知被核查單位;核查時應當出示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書麵委派函。
被核查單位接到核查通知後,應當指派專人協助核查工作。
核查人員可以采取交談、查看現場,調閱相關資料等方式進行現場核查;必要時也可以對相關現場、資料進行照相或者複製,並要求被核查單位確認
核查小組在試製現場抽樣時,應當隨機抽取連續三個批號產品樣品,抽樣數量應為檢驗所需量的三倍;在試驗現場抽取的樣品量應當根據檢驗項目確定。抽樣後應當在樣品外包裝上加貼蓋有抽樣單位公章的封條,並注明樣品名稱、封樣日期、封樣人及被核查單位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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