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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監督檢驗條例(doc 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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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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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扶梯, 自動人行道, 監督檢驗
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監督檢驗條例(doc 7頁)內容簡介
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監督檢驗條例內容提要: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監督檢驗工作的管理,規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的行為,提高監督檢驗工作質量。根據《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製定本規程。
第二條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開展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必須遵守本規程規定的檢驗內容、要求與方法。如采用與本規程不一致的檢驗方法,須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同意。
第三條安裝,大修或改造後擬投入使用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當按照本規程對驗收規定的內容進行檢驗;在用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當按照本規程對定期檢驗規定的內容,每年進行一次檢驗。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後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進行設備大修後,應當按照驗收檢驗的要求進行檢驗。
第四條本規程的技術指標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製造與安裝安全規範》(GB16899-1997)等國家標準的規定。如上述相關標準被修訂,應以最新標準為準。
第五條檢驗機構應當根據本規程製定包括檢驗程序和檢驗流程圖在內的檢驗實施細則,並對檢驗過程實施嚴格控製。檢驗人員實施檢驗過程中,如發現異常或特殊情況,經請示檢驗機構認可,可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增加檢驗項目。
對於不具備現場檢驗條件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或者繼續檢驗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損害時,檢驗人員可以中止檢驗並必須書麵說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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