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渡口區涉企行政檢查監督製度(doc 14頁)
大渡口區涉企行政檢查監督製度(doc 14頁)內容簡介
大渡口區涉企行政檢查監督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涉企行政檢查行為,防止對企業的隨意檢查,不斷優化投資環境,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發展,結合我區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涉企行政檢查是指行政執法機構(包括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以及受委托組織)依據法定職權,對企業實施的察看、了解和掌握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督促其履行義務的行為。
第三條 區政府法製辦、區監察局負責全區涉企行政檢查的監督工作,並對涉企行政檢查、處罰過程中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條 實行涉企行政檢查準入製度,區內各行政執法機構需要對轄區企業進行行政檢查的,應報經區政府法製辦、區監察局審核同意或備案。
第五條 區內各行政執法單位對企業的檢查,須在實施檢查前5個工作日以上向區政府法製辦申報,經區政府法製辦、區監察局會審同意後方可進行檢查。
第六條 區內各行政執法機構在報請審核時,應提交檢查文件依據,並填報《大渡口區涉企行政檢查申報表》。區政府法製辦收到申報後,應會同區監察局在2個工作日內向申報單位作出答複。對不同意進行檢查的,應向申報部門告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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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涉企行政檢查行為,防止對企業的隨意檢查,不斷優化投資環境,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發展,結合我區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涉企行政檢查是指行政執法機構(包括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以及受委托組織)依據法定職權,對企業實施的察看、了解和掌握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督促其履行義務的行為。
第三條 區政府法製辦、區監察局負責全區涉企行政檢查的監督工作,並對涉企行政檢查、處罰過程中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條 實行涉企行政檢查準入製度,區內各行政執法機構需要對轄區企業進行行政檢查的,應報經區政府法製辦、區監察局審核同意或備案。
第五條 區內各行政執法單位對企業的檢查,須在實施檢查前5個工作日以上向區政府法製辦申報,經區政府法製辦、區監察局會審同意後方可進行檢查。
第六條 區內各行政執法機構在報請審核時,應提交檢查文件依據,並填報《大渡口區涉企行政檢查申報表》。區政府法製辦收到申報後,應會同區監察局在2個工作日內向申報單位作出答複。對不同意進行檢查的,應向申報部門告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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