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電梯監督檢驗規程(doc 33頁)
淺析電梯監督檢驗規程(doc 33頁)內容簡介
淺析電梯監督檢驗規程內容提要:
為了加強對電梯監督檢驗工作的管理,規範電梯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的行為,提高監督檢驗工作質量,根據《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製定本規程。
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開展電梯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必須遵守本規程規定的檢驗內容與檢驗方法。
本規程不適用於液壓電梯、防爆電梯、雜物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這些設備的監督檢驗規程另行製定。
……
檢驗機構應當在安裝、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驗收檢驗。施工單位自檢的內容、要求、方法及自檢報告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要求。
從事電梯驗收檢驗、定期檢驗的單位,至少應當配備附錄1所列的檢測檢驗的儀器設備、計量器具和相應的檢測工具,其精度應當滿足附錄1中提出的要求,屬於法定計量檢定範疇的,必須經檢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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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合格的判定條件分別為:
1.驗收檢驗判定條件:重要項目(附錄3中注有※的項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項目(附錄3中未注有※的項目,下同)不合格不超過3項(含3項)且滿足本條第3款要求時,可以判定為合格; 重要項目全部合格, 一般項目不合格不超過8項(含8項),經施工單位調整修複,檢驗機構對原不合格項目及相關項目給予補檢,一般項目不合格不超過3項(含3項)且滿足本條第3款要求時, 也可以判定為合格。
2.定期檢驗判定條件: 重要項目全部合格, 一般項目不合格不超過8項(含8項)且滿足本條第3款要求時, 可以判定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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