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安裝監督檢驗與定期檢驗規程(doc 34頁)
電梯安裝監督檢驗與定期檢驗規程(doc 34頁)內容簡介
電梯安裝監督檢驗與定期檢驗規程內容提要:
為了加強對電梯監督檢驗工作的管理,規範電梯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的行為,提高監督檢驗工作質量,根據《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製定本規程。
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開展電梯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必須遵守木規程規定的檢驗內容與檢驗方法。
本規程不適用於液壓電梯、防爆電梯、雜物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這些設備的監督檢驗規程另行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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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合格的判定條件分別為:
1.驗收檢驗判定條件:重要項目(附錄3中注有※的項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項目(附錄3中未注有※的項目,下同)不含格不超過3項(含3項)且滿足本條第3款要求時,可以判定為合格;重要項目全部合格,一般項目不合格不超過8項(含8項),經施工單位調整修複,檢驗機構對原不合格項目及相關項目給予補檢,一般項目不合格不超過3項(含3項)且滿足本條第3款要求時也可以判定為合格。
2.定期檢驗判定條件:重要項目全部合格,一般項目不合格不超過8項(含8項)且滿足本條第3款要求時,可以判定為合格。
3.對上述兩款條件中不合格但未超過允許項數的一般項目,檢驗機構應當出具整改通知單,提出整改要求。隻有在整改完成並經檢驗人員確認合格後,或者在使用單位已經采取了相應的安全措施,並在整改情況報告上簽署了同意監護使用的意見後,方可判定為含格。
凡不含格項超過規定條件的,均判定為“不合格”。對判定為不合格的電梯,施工或使用單位修理後可申請複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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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驗時,檢驗人員應當配備和穿戴檢驗作業必需的個體防護用品。
檢驗機構必須對檢驗工作質量負責。因檢驗工作失誤造成事故或違反本規程規定的,將按照《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等有關規定追究檢驗機構和當事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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