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範本(DOC 36頁)
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範本(DOC 36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滿足日益提高的顧客要求,規範集團公司的質量管理行為,努力提高質量管理水平,實施質量品牌發展戰略,增強企業市場競爭能力,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依據國家和上級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質量工作的核心是加強過程控製,堅持“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指導方針,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建築法》、《產品質量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施工企業質量管理規範》及有關政策、法規,落實質量責任製和質量責任終身負責製。
第三條 質量工作從現場管理入手,與貫徹實施綜合管理體係(質量、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體係)緊密結合,鼓勵各單位積極采用建設部十項新技術、開展“QC”小組活動、工程創優等工作有機結合,推行全麵質量管理,依靠科技進步,不斷提高工程質量水平。
各單位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製定相應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二章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
第四條 集團公司工程質量管理,縱向實行逐級負責管理,橫向實行黨、政、工、團齊抓共管。貫徹落實綜合管理體係文件的規定及質量工作崗位責任製,建立適應市場需要的質量管理體係。
第五條 質量管理機構的設置
集團公司設工程質量管理部門,配專職質量檢查工程師。各子(分)公司、工程指揮部和各級項目部設置相應的質量管理部門並配專職質量檢查工程師。工程隊配專(兼)職質量檢查員。各級質量管理部門、質量檢查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
質量管理體係所覆蓋的業務部門履行各自的質量工作職責。
第六條 各級專職質量管理人員應由工作責任心強、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施工經驗的高級工程師、工程師或助理工程師擔任。擔任質量管理人員的必須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質量檢查人員須經過專門培訓,取得崗位證書,持證上崗。
第七條 各級工程質量管理機構和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撤並機構和調換人員,以保持質量管理工作連續性。確需變動時,應征得上級質量管理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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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滿足日益提高的顧客要求,規範集團公司的質量管理行為,努力提高質量管理水平,實施質量品牌發展戰略,增強企業市場競爭能力,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依據國家和上級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質量工作的核心是加強過程控製,堅持“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指導方針,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建築法》、《產品質量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施工企業質量管理規範》及有關政策、法規,落實質量責任製和質量責任終身負責製。
第三條 質量工作從現場管理入手,與貫徹實施綜合管理體係(質量、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體係)緊密結合,鼓勵各單位積極采用建設部十項新技術、開展“QC”小組活動、工程創優等工作有機結合,推行全麵質量管理,依靠科技進步,不斷提高工程質量水平。
各單位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製定相應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二章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
第四條 集團公司工程質量管理,縱向實行逐級負責管理,橫向實行黨、政、工、團齊抓共管。貫徹落實綜合管理體係文件的規定及質量工作崗位責任製,建立適應市場需要的質量管理體係。
第五條 質量管理機構的設置
集團公司設工程質量管理部門,配專職質量檢查工程師。各子(分)公司、工程指揮部和各級項目部設置相應的質量管理部門並配專職質量檢查工程師。工程隊配專(兼)職質量檢查員。各級質量管理部門、質量檢查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
質量管理體係所覆蓋的業務部門履行各自的質量工作職責。
第六條 各級專職質量管理人員應由工作責任心強、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施工經驗的高級工程師、工程師或助理工程師擔任。擔任質量管理人員的必須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質量檢查人員須經過專門培訓,取得崗位證書,持證上崗。
第七條 各級工程質量管理機構和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撤並機構和調換人員,以保持質量管理工作連續性。確需變動時,應征得上級質量管理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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