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 (DOC 59頁)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 (DOC 59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企業負責、社會監督、政府督促”的質量安全管理機製,切實落實責任主體的責任,防止工程事故發生,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福建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範標準,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質量安全動態監管(以下簡稱動態監管),是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以建設工程實體質量安全為重點,對責任主體質量安全管理職責采取記分及行政處理相結合方式進行監管。被監管的實體或行為樣本應采取隨機抽(巡)查確定。
本辦法所稱責任主體包括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責任單位是指項目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責任人是指施工項目負責人(以下簡稱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總監)。
第三條 日常動態監管由頒發項目施工許可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統稱項目監管部門)負責在項目監督工作中具體實施;省、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在建項目督(巡)查中發現責任主體存在應予以記分情況的,應責令項目監管部門予以監管記分,項目監管部門應嚴格按照省、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記分,不得增減。
第四條 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施工、監理活動實施質量安全動態監管,應當遵守本辦法。
責任主體在工程項目建設中存在應給予行政處罰行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條 動態監管是全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信用體係建設的組成部分,是量化評價責任主體誠信行為的重要依據之一。
項目監管部門應根據信用評價和本辦法記分標準開展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量化評價工作,原則上每季度應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可評價項目評價一次。
第二章 記分值設定
第六條 施工單位及項目經理在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存在違規事實的,除責令改正外,房屋建築工程項目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還應分別按照附表1-1附表1-2規定的記分項目分別對施工單位和項目經理記分。
第七條 監理單位及總監在工程項目監理過程中存在違規事實的,除責令改正外,還應按照附表2規定的記分項目分別對監理單位和總監記分。
第八條 工程項目、責任單位、責任人以工程項目開竣工或完工時間作為記分周期,期滿記分值自動歸零;當工程項目施工周期超過2周年時,責任人以每2周年為一個記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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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企業負責、社會監督、政府督促”的質量安全管理機製,切實落實責任主體的責任,防止工程事故發生,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福建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範標準,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質量安全動態監管(以下簡稱動態監管),是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以建設工程實體質量安全為重點,對責任主體質量安全管理職責采取記分及行政處理相結合方式進行監管。被監管的實體或行為樣本應采取隨機抽(巡)查確定。
本辦法所稱責任主體包括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責任單位是指項目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責任人是指施工項目負責人(以下簡稱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總監)。
第三條 日常動態監管由頒發項目施工許可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統稱項目監管部門)負責在項目監督工作中具體實施;省、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在建項目督(巡)查中發現責任主體存在應予以記分情況的,應責令項目監管部門予以監管記分,項目監管部門應嚴格按照省、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記分,不得增減。
第四條 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施工、監理活動實施質量安全動態監管,應當遵守本辦法。
責任主體在工程項目建設中存在應給予行政處罰行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條 動態監管是全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信用體係建設的組成部分,是量化評價責任主體誠信行為的重要依據之一。
項目監管部門應根據信用評價和本辦法記分標準開展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量化評價工作,原則上每季度應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可評價項目評價一次。
第二章 記分值設定
第六條 施工單位及項目經理在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存在違規事實的,除責令改正外,房屋建築工程項目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還應分別按照附表1-1附表1-2規定的記分項目分別對施工單位和項目經理記分。
第七條 監理單位及總監在工程項目監理過程中存在違規事實的,除責令改正外,還應按照附表2規定的記分項目分別對監理單位和總監記分。
第八條 工程項目、責任單位、責任人以工程項目開竣工或完工時間作為記分周期,期滿記分值自動歸零;當工程項目施工周期超過2周年時,責任人以每2周年為一個記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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