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範本(doc 71頁)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範本(doc 71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企業負責、社會監督、政府督促”的質量安全管理機製,切實落實責任主體的責任,防止工程事故發生,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福建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發展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範標準文件,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質量安全動態監管(以下簡稱動態監管),是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以建設工程實體質量安全為重點,對責任主體質量安全管理職責采取記分行政處理和信用評價相結合方式進行監管。被監管的實體或行為樣本應采取隨機抽(巡)查確定。
本辦法所稱責任主體包括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責任單位是指項目施工企業和監理單位,責任人是指施工項目負責人(以下簡稱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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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企業負責、社會監督、政府督促”的質量安全管理機製,切實落實責任主體的責任,防止工程事故發生,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福建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發展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範標準文件,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質量安全動態監管(以下簡稱動態監管),是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以建設工程實體質量安全為重點,對責任主體質量安全管理職責采取記分行政處理和信用評價相結合方式進行監管。被監管的實體或行為樣本應采取隨機抽(巡)查確定。
本辦法所稱責任主體包括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責任單位是指項目施工企業和監理單位,責任人是指施工項目負責人(以下簡稱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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