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熱電有限公司工作票管理製度範本(DOCX 59頁)
某熱電有限公司工作票管理製度範本(DOCX 59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七條 工作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第三章 工作票中各級人員的安全責任
第九條 工作許可人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一條 安全圍欄的使用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製度由生產準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製度,對不認真執行工作票製度的責任人將給予嚴厲的處罰。
第二十五條 附表。
第二十四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條 警示牌的使用規定如下: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公司所屬設備、係統及其輔助設施檢修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術語和定義
第五條 製度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第五章 警示牌、圍欄的使用規定
第八條 工作票接收人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 工作票簽發人的安全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工作班成員的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 工作票管理
第十三條 工作票的使用
第十九條 動土工作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條 工作票的種類及適用範圍
第十五條 工作票的填寫
第十八條 動火工作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 工作票的執行程序
第十四條 工作票的編號
第十條 值長的安全責任
第四章 工作票的管理和使用
(10) 安全措施欄中,不按規定填寫,而有“同左”“同上”“上述”等字樣;
(10) 工作負責人是否始終在現場執行監護職責;
(11) 檢修設備是否按規定履行押票試運手續;
(11) 用票種類不當;
(12) 工作終結時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是否持票共同到現場檢查確認;
(12) 未按規定使用附頁;
(13) 無編號或編號錯誤;
(13) 每次作業後,是否對本次作業過程開展危險點分析與控製措施的落實進行總結;
對於沒有標準票的作業是否按規定審批手續轉入標準庫管理;
(14) 其它違反《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有關規定和本標準。
(14) 未按規定對應填寫編號或未打“√” 或未寫“檢修自理” ;
(15) 應填寫的項目而未填寫(如時間、地點、設備名稱等);
(16) 字跡不清或任意塗改;
(17) 在保存期內丟失、損壞、亂寫、亂畫;
(18) 已執行安全措施與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序號不對應;
(19) “運行值班人員補充的安全措施”欄、“補充措施執行情況”欄內空白;
(1) 凡動火工作需運行人員做隔離、衝洗等防火安全措施的,則將措施填寫在此欄內;否則填寫“無”;嚴禁此欄為空;
(1) 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
(1) 動態檢查所規定的內容;
(1) 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
(1) 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
(1) 動火工作間斷後、次日動火前,必須重新檢查防火和滅火 等安全措施,並測定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合格後方可重新動火。
(1) 動火工作需要的工器具使用、放置措施,如氧氣、乙炔瓶分開放置,相距不小於8米;
(1) 在一級動火區域內作業時,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消防隊人員應始終在現場監護。
(1) 審查動火現場是否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
(1) 審查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1) 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備;
(1) 對於不能直接判斷的檢修設備的性能及檢修質量是否達到要求的,工作終結前必須進行試運;
(1) 應使用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而使用第二種工作票;
(1) 未按規定簽名或代簽名;
(1) 核實檢修提出的防火和滅火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善;
(1) 油車停靠的區域;
(1) 運行人員審核:
(1)指定專責監護人 負責監護
(20) 重要安全措施遺漏;
(21) 《危險點控製措施票》中人員簽名與工作班成員不符;
(22) 簽發方和許可方任一方修改超過2處者;
(23) 其它違反《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有關規定和本標準。
(2) 動火工作票的審批人、消防監護人不得簽發動火工作票。
(2) 動火工作需延期時,必須重新履行動火工作票手續。
(2) 動火設備與易燃易爆物品的隔離措施;
(2) 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確已隔斷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2) 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
(2) 在二級動火區域內作業時,動火部門負責人應指定人員、並和消防隊員或指定的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護。
(2) 安全措施有錯誤或遺漏;
(2) 審查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確已隔絕;
(2) 審查工作是否安全;
(2) 工作內容(任務)和工作地點填寫不清楚;
(2) 開工時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是否持票共同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
(2) 所有斷路器、隔離刀閘、發電機、齒輪箱、電動機等設備大修或解體檢修後均需進行試運;
(2) 指導檢修人員防火和滅火工作措施;
(2) 按本工種規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2) 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備;
(2) 正確地和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
(2) 消防人員審核:
(2)其他事項 15.檢查與評價:
(2)其他事項 18.檢查與評價:
(3) 保證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正確和完備;
(3) 全麵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並在規定的範圍內執行動火;
(3) 動火工作票不得代替工作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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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工作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第三章 工作票中各級人員的安全責任
第九條 工作許可人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一條 安全圍欄的使用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製度由生產準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製度,對不認真執行工作票製度的責任人將給予嚴厲的處罰。
第二十五條 附表。
第二十四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條 警示牌的使用規定如下: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公司所屬設備、係統及其輔助設施檢修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術語和定義
第五條 製度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第五章 警示牌、圍欄的使用規定
第八條 工作票接收人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 工作票簽發人的安全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工作班成員的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 工作票管理
第十三條 工作票的使用
第十九條 動土工作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條 工作票的種類及適用範圍
第十五條 工作票的填寫
第十八條 動火工作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 工作票的執行程序
第十四條 工作票的編號
第十條 值長的安全責任
第四章 工作票的管理和使用
(10) 安全措施欄中,不按規定填寫,而有“同左”“同上”“上述”等字樣;
(10) 工作負責人是否始終在現場執行監護職責;
(11) 檢修設備是否按規定履行押票試運手續;
(11) 用票種類不當;
(12) 工作終結時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是否持票共同到現場檢查確認;
(12) 未按規定使用附頁;
(13) 無編號或編號錯誤;
(13) 每次作業後,是否對本次作業過程開展危險點分析與控製措施的落實進行總結;
對於沒有標準票的作業是否按規定審批手續轉入標準庫管理;
(14) 其它違反《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有關規定和本標準。
(14) 未按規定對應填寫編號或未打“√” 或未寫“檢修自理” ;
(15) 應填寫的項目而未填寫(如時間、地點、設備名稱等);
(16) 字跡不清或任意塗改;
(17) 在保存期內丟失、損壞、亂寫、亂畫;
(18) 已執行安全措施與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序號不對應;
(19) “運行值班人員補充的安全措施”欄、“補充措施執行情況”欄內空白;
(1) 凡動火工作需運行人員做隔離、衝洗等防火安全措施的,則將措施填寫在此欄內;否則填寫“無”;嚴禁此欄為空;
(1) 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
(1) 動態檢查所規定的內容;
(1) 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
(1) 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
(1) 動火工作間斷後、次日動火前,必須重新檢查防火和滅火 等安全措施,並測定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合格後方可重新動火。
(1) 動火工作需要的工器具使用、放置措施,如氧氣、乙炔瓶分開放置,相距不小於8米;
(1) 在一級動火區域內作業時,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消防隊人員應始終在現場監護。
(1) 審查動火現場是否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
(1) 審查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1) 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備;
(1) 對於不能直接判斷的檢修設備的性能及檢修質量是否達到要求的,工作終結前必須進行試運;
(1) 應使用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而使用第二種工作票;
(1) 未按規定簽名或代簽名;
(1) 核實檢修提出的防火和滅火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善;
(1) 油車停靠的區域;
(1) 運行人員審核:
(1)指定專責監護人 負責監護
(20) 重要安全措施遺漏;
(21) 《危險點控製措施票》中人員簽名與工作班成員不符;
(22) 簽發方和許可方任一方修改超過2處者;
(23) 其它違反《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有關規定和本標準。
(2) 動火工作票的審批人、消防監護人不得簽發動火工作票。
(2) 動火工作需延期時,必須重新履行動火工作票手續。
(2) 動火設備與易燃易爆物品的隔離措施;
(2) 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確已隔斷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2) 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
(2) 在二級動火區域內作業時,動火部門負責人應指定人員、並和消防隊員或指定的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護。
(2) 安全措施有錯誤或遺漏;
(2) 審查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確已隔絕;
(2) 審查工作是否安全;
(2) 工作內容(任務)和工作地點填寫不清楚;
(2) 開工時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是否持票共同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
(2) 所有斷路器、隔離刀閘、發電機、齒輪箱、電動機等設備大修或解體檢修後均需進行試運;
(2) 指導檢修人員防火和滅火工作措施;
(2) 按本工種規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2) 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備;
(2) 正確地和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
(2) 消防人員審核:
(2)其他事項 15.檢查與評價:
(2)其他事項 18.檢查與評價:
(3) 保證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正確和完備;
(3) 全麵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並在規定的範圍內執行動火;
(3) 動火工作票不得代替工作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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