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物業管理條例(DOC 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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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物業管理條例(DOC 31頁)內容簡介
(一)企業或者企業主要負責人因物業服務企業承擔過錯原因,
通過人民法院司法程序認定,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一)損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和門窗位置,超荷載存放物品;
(一)未按照要求公示相關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本人或者配偶或者其直係親屬與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有利害關係的;
(一)物業服務企業的營業執照、項目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聯係方式、物業服務投訴電話;
(一)阻擾、抗拒業主大會行使職權;
(七)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與業主利益相關的事項。
(七)其他侵害業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行為。
(三)消防係統故障;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三)電梯、消防等設施設備的維修保養合同、
維修保養單位的名稱、資質、聯係方式和應急處置方案等;
(三)索要、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係業主提供的利益或者報酬;
(九)二次供水設備運行中斷,但是專業經營單位負責二次供水設備維修、養護的除外;
(九)違規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性物品;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衛生間、廚房,
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廚房、臥室、起居室、書房的上方;
(二)挪用、侵占業主共有財產;
(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服務等級、收費項目、
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起止時間、合同終止情形、違約責任等;
(五)泄露業主資料或者將業主資料用於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違反有關規定出租房屋的;
(六)存在妨礙公正履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六)房屋裝飾裝修以及使用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六)擅自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作出決議,
侵害業主共同利益或者擾亂正常物業管理秩序;
(十一)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汙水、拋擲雜物或者露天焚燒雜物;
(十三)在規定區域外停放車輛;
(十二)製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振動;
(十五)擅自架設電線、電纜等;
(十八)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十四)擅自在建築物、構築物上懸掛、張貼、塗寫、刻畫;
(十)擅自占用消防通道,損壞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設施和器材,
妨礙公共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暢通;
(四)業主名冊;
(四)利用職務之便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減免物業公共服務費或者其他費用;
(四)未按照規定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經催交後仍拒絕交納的;
(四)預收、代收和清算欠收的有關費用;
..............................
通過人民法院司法程序認定,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一)損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和門窗位置,超荷載存放物品;
(一)未按照要求公示相關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本人或者配偶或者其直係親屬與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有利害關係的;
(一)物業服務企業的營業執照、項目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聯係方式、物業服務投訴電話;
(一)阻擾、抗拒業主大會行使職權;
(七)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與業主利益相關的事項。
(七)其他侵害業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行為。
(三)消防係統故障;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三)電梯、消防等設施設備的維修保養合同、
維修保養單位的名稱、資質、聯係方式和應急處置方案等;
(三)索要、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係業主提供的利益或者報酬;
(九)二次供水設備運行中斷,但是專業經營單位負責二次供水設備維修、養護的除外;
(九)違規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性物品;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衛生間、廚房,
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廚房、臥室、起居室、書房的上方;
(二)挪用、侵占業主共有財產;
(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服務等級、收費項目、
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起止時間、合同終止情形、違約責任等;
(五)泄露業主資料或者將業主資料用於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違反有關規定出租房屋的;
(六)存在妨礙公正履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六)房屋裝飾裝修以及使用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六)擅自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作出決議,
侵害業主共同利益或者擾亂正常物業管理秩序;
(十一)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汙水、拋擲雜物或者露天焚燒雜物;
(十三)在規定區域外停放車輛;
(十二)製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振動;
(十五)擅自架設電線、電纜等;
(十八)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十四)擅自在建築物、構築物上懸掛、張貼、塗寫、刻畫;
(十)擅自占用消防通道,損壞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設施和器材,
妨礙公共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暢通;
(四)業主名冊;
(四)利用職務之便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減免物業公共服務費或者其他費用;
(四)未按照規定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經催交後仍拒絕交納的;
(四)預收、代收和清算欠收的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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