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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轉讓中的利益衡量與製度設計方案(DOC 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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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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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製度設計, 設計方案
抵押物轉讓中的利益衡量與製度設計方案(DOC 39頁)內容簡介
(1)滌除製度的平衡機製
(2)滌除製度在利益平衡中的缺陷
(一)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一)抵押物轉讓的國外立法例
(一)梁慧星教授主持的物權法草案建議稿
(一)物上代位適用的擴展——轉讓價金
(三)價金代位物支付的程序規製
(三)全國人大的物權法草案修改稿
(二)我國抵押物轉讓製度的沿革及其問題
(二)物盡其用
(二)王利明教授主持的物權法草案建議稿
(二)追及效力之補充作用
(四)小結
1.以法國為代表的傳統立法
1.債務人是否就取得價金用於提前清償或者提存。
這主要是由於沒有對價金代位物支付進行程序規製所致。
這種方式,與對受讓人在支付價金時課以一定義務,
取得抵押權人同意的製度安排相比,對抵押權人的利益沒有太大差別,
但卻不利於對受讓人的保護,並且有包庇惡意的抵押人的嫌疑,
因為其得以擺脫抵押人的地位而轉變為受讓人的一般債務人。
這事實上是將受讓人的利益受製於債務人或者是抵押人的道德風險,
而不是由其自己的行為來控製自己的風險,顯然有失公平。
1.客觀因素——物價變動
1.當事人之間的基本利益關係
1.抵押物的流通
1.程序規製的意義
2.主觀因素——抵押人與受讓人相互串通低價轉讓
2.利益平衡在傳統立法中的表現
2.抵押人惡意低價轉讓抵押物,債務人是否提供相應擔保
。在抵押人與受讓人惡意串通的場合,法律沒有直接賦予抵押權人追及力,
而是設置了一個前置條件——提供相應擔保。這點對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而言,
可能並無太大的影響,但是將債務人的一般財產升格為擔保財產,
這會影響到其他一般債權人的權利的實現。況且,本來就無保護惡意受讓人的必要
,應當直接規定抵押權的追及效力,使民事主體為自己行為負責,保護其他一般債權人的利益。
2.抵押物的利用
2.日本立法
2.程序規製的立法例比較
3.價金物上代位製度與利益平衡
3.小結
3.程序規製的設計
4.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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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轉讓中的利益衡量與製度設計方案(DOC 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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