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物業管理條例(DOC 31頁)
- 所屬分類:
- 管理製度
- 文件大小:
- 36 KB
- 下載地址:
- 相關資料:
- 物業管理條例
某省物業管理條例(DOC 31頁)內容簡介
(一)“物業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物業的其他人;
(一)專有部分麵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麵積計算;
尚未進行物權登記的,按照測繪機構的實測麵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
按照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麵積計算。建築物總麵積,按照專有部分麵積之和計算。
(一)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
(一)業主委員會未依法履行職責;
(一)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公開招投標的方式,
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的;
(一)製定、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一)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一)屋麵、外牆體防水損壞造成滲漏的;
(一)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一)擬定、製定和宣傳物業管理相關政策措施;
(一)指導和協助業主大會的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選舉;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
(一)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提出製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一)收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係業主提供的利益或者報酬的;
(一)新建住宅小區,包括分期建設或者由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的,
應當按照小區整體規劃設計範圍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一)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自然人業主或者單位業主代表;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及其環境、秩序進行管理;
(一)水、電納入城市管網,安裝分戶計量裝置和控製裝置,並對物業服務用房、共用部位、
共用設施設備以及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非住宅用戶配置獨立的水、電計量裝置;
(一)物業基本情況;
(一)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資料;
(一)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總建築麵積五萬平方米以下的,
按照不少於建築麵積一百五十平方米配置;
(一)物業管理區域範圍、基本情況和項目負責人;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一)移交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材料;
(一)竣工總平麵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
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分戶驗收等竣工驗收資料;
(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一)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麵積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的;
(一)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一)違法幹預業主依法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七)“最終用戶”是指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服務的最終分戶業主或者實際使用人。
(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
(七)業主應當遵守的行為準則;
(七)二次供水設施損壞的;
(七)其他承接查驗有關的文件。
(七)其他有關的文件資料。
(七)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報告不及時作出處理的;
(七)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
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七)按照規劃要求完成綠化建設及車庫、車位的配置;
(七)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服務用房的用途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七)物業服務費用收取標準和方式;
(七)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必需的其他資料。
(七)確定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七)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三)“自用部位”是指一套房屋戶門以內,由業主、物業使用人自用的部分
(包括一樓房屋業主自用的天井、庭院等);
(三)不移交有關資料的;
(三)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業主使用其物業和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場所及共用設施設備的權益;
(三)業主名冊;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
(三)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三)製止違反物業管理規約的行為
..............................
(一)專有部分麵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麵積計算;
尚未進行物權登記的,按照測繪機構的實測麵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
按照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麵積計算。建築物總麵積,按照專有部分麵積之和計算。
(一)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
(一)業主委員會未依法履行職責;
(一)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公開招投標的方式,
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的;
(一)製定、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一)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一)屋麵、外牆體防水損壞造成滲漏的;
(一)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一)擬定、製定和宣傳物業管理相關政策措施;
(一)指導和協助業主大會的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選舉;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
(一)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提出製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一)收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係業主提供的利益或者報酬的;
(一)新建住宅小區,包括分期建設或者由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的,
應當按照小區整體規劃設計範圍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一)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自然人業主或者單位業主代表;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及其環境、秩序進行管理;
(一)水、電納入城市管網,安裝分戶計量裝置和控製裝置,並對物業服務用房、共用部位、
共用設施設備以及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非住宅用戶配置獨立的水、電計量裝置;
(一)物業基本情況;
(一)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資料;
(一)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總建築麵積五萬平方米以下的,
按照不少於建築麵積一百五十平方米配置;
(一)物業管理區域範圍、基本情況和項目負責人;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一)移交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材料;
(一)竣工總平麵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
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分戶驗收等竣工驗收資料;
(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一)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麵積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的;
(一)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一)違法幹預業主依法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七)“最終用戶”是指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服務的最終分戶業主或者實際使用人。
(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
(七)業主應當遵守的行為準則;
(七)二次供水設施損壞的;
(七)其他承接查驗有關的文件。
(七)其他有關的文件資料。
(七)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報告不及時作出處理的;
(七)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
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七)按照規劃要求完成綠化建設及車庫、車位的配置;
(七)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服務用房的用途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七)物業服務費用收取標準和方式;
(七)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必需的其他資料。
(七)確定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七)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三)“自用部位”是指一套房屋戶門以內,由業主、物業使用人自用的部分
(包括一樓房屋業主自用的天井、庭院等);
(三)不移交有關資料的;
(三)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業主使用其物業和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場所及共用設施設備的權益;
(三)業主名冊;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
(三)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三)製止違反物業管理規約的行為
..............................
用戶登陸
管理製度熱門資料
管理製度相關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