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DOC 7頁)
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DOC 7頁)內容簡介
(一)不符合第六條規定的;
(一)使用或提供偽造、塗改身份證件的;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一)製定考試規則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一)教唆或組織團夥作弊的;
(七)組織考務工作;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在考試期間旁窺、交頭接耳或者互打手勢的;
(三)抄襲或協助他人抄襲與考試內容相關材料的;
(三)組織編寫、出版、發行考試統編教材;
(三)蓄意報複考試工作人員;
(九)對考試違紀情況進行處理;
(二)以前年度參加從業資格考試時作弊或擾亂考場秩序受到禁考處分,禁考期限未滿的。
(二)在考場或者其他禁止的範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二)幫助他人作答,縱容他人抄襲的;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二)確定考試科目,製定考試大綱;
(二)考試報名截止之日,年滿18周歲;
(五)將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離考場的;
(五)惡意操作導致考試無法正常運行的;
(五)確定考試方式、考試時間和考試頻次,發布考試計劃和公告;
(八)公布考試成績;
(六)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六)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六)組織命題工作;
(十一)受理從業資格考試谘詢;
(十二)與考試有關的其他職責。
(十)建立考試信息係統;
(四)中國證監會及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使用或試圖使用通訊、存儲、攝錄等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四)未經考場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四)編製考試預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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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或提供偽造、塗改身份證件的;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一)製定考試規則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一)教唆或組織團夥作弊的;
(七)組織考務工作;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在考試期間旁窺、交頭接耳或者互打手勢的;
(三)抄襲或協助他人抄襲與考試內容相關材料的;
(三)組織編寫、出版、發行考試統編教材;
(三)蓄意報複考試工作人員;
(九)對考試違紀情況進行處理;
(二)以前年度參加從業資格考試時作弊或擾亂考場秩序受到禁考處分,禁考期限未滿的。
(二)在考場或者其他禁止的範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二)幫助他人作答,縱容他人抄襲的;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二)確定考試科目,製定考試大綱;
(二)考試報名截止之日,年滿18周歲;
(五)將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離考場的;
(五)惡意操作導致考試無法正常運行的;
(五)確定考試方式、考試時間和考試頻次,發布考試計劃和公告;
(八)公布考試成績;
(六)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六)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六)組織命題工作;
(十一)受理從業資格考試谘詢;
(十二)與考試有關的其他職責。
(十)建立考試信息係統;
(四)中國證監會及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使用或試圖使用通訊、存儲、攝錄等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四)未經考場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四)編製考試預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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