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PDF 65頁)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PDF 65頁)內容簡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能源、交通運輸、
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
領域的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指
政府采用競爭方式依法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和風險分擔,約定
其在一定期限和範圍內投資建設運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
並獲得收益,提供公共產品或者公共服務。
第四條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堅持公開,公平、
公正,保護各方信賴利益,並遵循以下原則:
(一)發揮社會資本融資、專業、技術和管理優勢,提高公
共服務質量效率;
(二)轉變政府職能,強化政府與社會資本協商合作;
(三)保護社會資本合法權益,保證特許經營持續性和穩定性;
(四)兼顧經營性和公益性平衡,維護公共利益。
第五條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內,政府授予特許經營者投資新建或改擴建、運營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期限屆滿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內,政府授予特許經營者投資新建或改擴建、擁有
並運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期限屆滿移交政府;
(三)特許經營者投資新建或改擴建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並移交政府
後,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內運營;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條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期限應當根據行業
特點、所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需求、項目生命周期、投資
回收期等綜合因素確定,最長不超過30年。
對於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
經營項目(以下簡稱特許經營項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權
部門與特許經營者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約定超過前款規定
的特許經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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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
領域的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指
政府采用競爭方式依法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和風險分擔,約定
其在一定期限和範圍內投資建設運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
並獲得收益,提供公共產品或者公共服務。
第四條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堅持公開,公平、
公正,保護各方信賴利益,並遵循以下原則:
(一)發揮社會資本融資、專業、技術和管理優勢,提高公
共服務質量效率;
(二)轉變政府職能,強化政府與社會資本協商合作;
(三)保護社會資本合法權益,保證特許經營持續性和穩定性;
(四)兼顧經營性和公益性平衡,維護公共利益。
第五條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內,政府授予特許經營者投資新建或改擴建、運營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期限屆滿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內,政府授予特許經營者投資新建或改擴建、擁有
並運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期限屆滿移交政府;
(三)特許經營者投資新建或改擴建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並移交政府
後,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內運營;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條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期限應當根據行業
特點、所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需求、項目生命周期、投資
回收期等綜合因素確定,最長不超過30年。
對於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
經營項目(以下簡稱特許經營項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權
部門與特許經營者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約定超過前款規定
的特許經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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