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器入孵企業管理辦法(DOC 9頁)
孵化器入孵企業管理辦法(DOC 9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七章 違規處理
第三章 入孵企業從事領域和人員
第九條 申請入園孵化的企業向中心部遞交以下材料: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在孵企業孵化期原則上為二年,二年後孵化器根據評估準予畢業或終止孵化,
對於需延長孵化期企業申請批準後才可留園繼續孵化。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宿遷市科技創業服務中心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條 對於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入孵企業,中心有權終止孵化合同:
第二條 宿遷市科技創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是孵化器的管理和服務機構。
第二章 宿遷市科技創業服務中心的職能
第五章 考核辦法
第八章 入孵企業的畢業、延長孵化、終止孵化
第六條 根據國家科技部頒發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2006)》和省、
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並結合宿遷目前的實際情況,入孵企業所從事的領域規定如下:
第六章 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審批
第十三條 入孵企業從入孵之日起滿12個月,進行首次評估考核。
對評估考核合格的企業,下一次評估考核的時間間隔期為12個月;
對評估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業,下一次評估考核時間間隔期為6個月。
第十九條 孵化企業在入駐孵化器後可以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第四章 批準程序
(七)主要設備清單及布置圖。
(三)享受宿遷市市政府其它扶持高新技術產業政策。
(二)宿遷市科技局對入孵企業在科技立項、科技經費安排方麵給予重點傾斜。
(五)按時繳納房租費、物業管理費、水電費及公攤等費。
(四)在孵企業經認定符合條件的可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
..............................
第七章 違規處理
第三章 入孵企業從事領域和人員
第九條 申請入園孵化的企業向中心部遞交以下材料: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在孵企業孵化期原則上為二年,二年後孵化器根據評估準予畢業或終止孵化,
對於需延長孵化期企業申請批準後才可留園繼續孵化。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宿遷市科技創業服務中心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條 對於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入孵企業,中心有權終止孵化合同:
第二條 宿遷市科技創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是孵化器的管理和服務機構。
第二章 宿遷市科技創業服務中心的職能
第五章 考核辦法
第八章 入孵企業的畢業、延長孵化、終止孵化
第六條 根據國家科技部頒發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2006)》和省、
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並結合宿遷目前的實際情況,入孵企業所從事的領域規定如下:
第六章 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審批
第十三條 入孵企業從入孵之日起滿12個月,進行首次評估考核。
對評估考核合格的企業,下一次評估考核的時間間隔期為12個月;
對評估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業,下一次評估考核時間間隔期為6個月。
第十九條 孵化企業在入駐孵化器後可以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第四章 批準程序
(七)主要設備清單及布置圖。
(三)享受宿遷市市政府其它扶持高新技術產業政策。
(二)宿遷市科技局對入孵企業在科技立項、科技經費安排方麵給予重點傾斜。
(五)按時繳納房租費、物業管理費、水電費及公攤等費。
(四)在孵企業經認定符合條件的可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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