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公司法對比分析(doc 11頁)
新舊公司法對比分析(doc 11頁)內容簡介
1.舊公司法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降至500萬
3完善出資方式的規定
4調高無形資產在出資中所占的比例
5適當放寬公司對外投資的限製
6對公司擔保行為加以規範
7高管違法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要賠償
8增加有關股東訴訟的規定
9股東可查閱董事會監事會會議決議
10中小股東在特定條件下可退出公司
11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享有提案權
12公司股東濫用權利逃避債務要承擔連帶責任
13上市公司可以設立獨立董事
14規範關聯交易行為
15擴大可發行公司債券企業的範圍
16刪去公司應提取公益金的規定
17從製度上保障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
18簡化公司合並分立的公告程序
19特殊情況下股東可申請法院解散公司
20強化公司的清算責任
21強調公司的社會責任
22具體規定職工代表在監事會中的比例
23可以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24明確中介機構的賠償責任
25增加公司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規定
26職工補償金在公司清算時優先受償
1.舊公司法(以下簡稱舊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以下最低限額:以生產經營為主和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科技開發、谘詢、服務性公司為人民幣10萬元。注冊資本要一次繳足。
修訂新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對上述規定作了三方麵的修改: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定;允許公司按照規定的比例在2年內分期繳清出資,投資公司從寬規定可以在5年內繳足;將最低注冊資本額降至人民幣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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