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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培訓教材(DOC 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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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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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 銀行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指引, 培訓教材
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培訓教材(DOC 31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董事
第一節 風險管理
第三章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五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應當由具備良好專業背景、
業務技能、職業操守和從業經驗的人員組成,並在以下方麵得到充分體現:
第五章 風險管理與內部控製
第十七條 股東大會會議包括年度會議和臨時會議。
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實行律師見證製度,並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
法律意見書應當對股東大會召開程序、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資格、
股東大會決議內容等事項的合法性發表意見。 股東大會的會議議程和議案應當由董事會依法、
公正、合理地進行安排,確保股東大會能夠對每個議案進行充分的討論。
股東大會年會應當由董事會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召集和召開。
因特殊情況需延期召開的,應當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並說明延期召開的事由。
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包括會議通知、召開方式、文件準備、表決形式、
提案機製、會議記錄及其簽署、關聯股東的回避等。
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商業銀行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
責任。
進行監督檢查並督促整改;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商業銀行董事和監事的履職評價進行監督。
首席審計官和審計部門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應當由董事會負責。
高級管理層負責製定全行各部門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職業規範,
明確具體的問責條款,建立相應處理機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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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培訓教材(DOC 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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