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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查指南(DOC 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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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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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危險廢物, 經營許可證, 許可證審查, 審查指南
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查指南(DOC 33頁)內容簡介
10.1.2旁路放風排氣筒高度不低於15m,且高出本體建築物3m以上。
適用於采用獨立排氣筒的情況
10.1.3旁路放風粉塵和窯灰作為替代混合材直接投入水泥磨時,水泥產品滿足相關質量標準,
以及《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範》(HJ662)
表1中規定的“單位質量水泥的重金屬最大允許投加量”限值。對照環境影響報告、廢物管理製度、
運行操作記錄等資料現場核查適用於將旁路放風粉塵和窯灰直接投入水泥磨的情況
10.1.4窯灰和旁路放風粉塵需要送至水泥生產企業外進行處置時,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適用於將旁路放風粉塵和窯灰送至水泥生產企業外處置的情況
10.2.2危險廢物貯存設施、預處理車間和輸送投加裝置的卸料車間的有組織排放源的惡臭汙染物排放濃度滿足
《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的要求,非甲烷總烴排放濃度滿足《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16297)的要求,顆粒物排放濃度應不超過20mg/m3(標準狀態下幹煙氣濃度)。
采用獨立排氣筒的預處理設施(如烘幹機、預燒爐等)
排氣筒大氣汙染物排放濃度根據預處理設施類型滿足相關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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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查指南(DOC 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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